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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证券化工具指南

证券化工具(SV)在市场上变得越来越流行,有形资产。 它是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用公司资本、销售和其他流动资产合法拥有的载体。 这些车辆是第三方购买的来源,可在信用风险方面为公司提供豁免权。

换句话说,它指的是两种不同的事物:a) 完全为实现公司或其子公司转让的一项或多项证券化目的而成立的全资破产远程子公司 资产证券化及发行第三方权益; b) 仅为从公司和其他子公司购买证券化资产而成立的子公司。

多年来,卢森堡的公司也意识到了这些 SV 的重要性,这从这些在该地区日益流行的情况中可见一斑。 总体而言,卢森堡的证券化和金融交易被认为是金融业的强指针之一。 最近,据报道约有 1000 个 SV 已注册,预计未来会更快。

卢森堡证券化法于 2004 年 3 月 22 日通过,并经过多次修订和审查。 为了促进几乎无穷无尽的风险的证券化,卢森堡提供了一个务实和安全的法律和税收制度,允许对多种类型的证券化工具 (SV)进行证券化,同时降低了复杂性和几乎完全的税收中立。

但是,最近一次更改是在今年年初(2022 年 2 月 9 日)进行的。 随着这一最新的修订,出现了各种新的做法。 新生的做法包括新的市场做法以及允许利益相关方更多自由的法规。

卢森堡证券化的法律因素:

证券化有两个基本方面。 这些包括第三方的负债和资产以及经典的市场资本结构。 债权和资产包括由第三方承担或公司直接固有的金融资产。 它保证了货币的价值以及金融工具对索赔的回报。

其次,包括商业资产在内的经典市场资本结构是由 SV 担保免于破产的。 它们主要基于真实的销售企业,或者可能是以安全方式人为制作的投资组合的一部分。 无论哪种方式,对于投资者来说,安排都是有保障的。

然而,尽管有所有安全性,但与涉及任何第三方负债的投资组合相比,单一资产投资组合被认为更安全。 资产的流动性和波动性进一步带来了证券化的风险和可想而知的漏洞。

在仔细分析结构可能性后确认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新修正案为 SV 提供了以相当大的回旋余地直接或间接购买资产的自由。

证券化工具 (SV) 资金来源

从法律上讲,SV 下的此类资产没有完美的定义。 它们可以包括各种金融资产,其中可能包括市场份额和股票债券。 这些资产是无形的,并且在收益方面被证券化以应对风险。

债务安全:

SV 在卢森堡的大多数金融工具都是债务证券。 这意味着破产风险很小,这为 SV 提供保证,使其免于负债以维持其业务活动。 这也使他们受到外国立法的约束,这些立法确定了投资的安全性或不安全性。 价值和股息以及它们周围的围栏反映了证券化工具 (SV) 的表现和未来价值。

欧洲-MTF:

多边交易机构 Euro MTF 和欧洲监管市场 Luxembourg Stock Exchange 都是卢森堡证券交易所的一部分。 在卢森堡或国外,金融工具可以交易。

集团内融资:

现代化的证券化法规定,SV可以通过借款或集团内部融资获得融资。法律大大增加了它们可用的融资选择。 SV 现在可以使用更广泛的资金来源(以前,仅在有限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通过贷款进行融资)。 证券化工具(SV)现在被迫偿还任何类型的贷款,使他们处于有义务的位置。

投资者

在卢森堡投资没有任何限制。 尽管如此,来自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应了解可能适用于他们的金融工具立法。 卢森堡的合格投资者不受法律的任何限制。

在卢森堡设立证券化工具 (SV):

卢森堡证券化工具 (SV) 可以通过多种不同方式建立。 卢森堡的证券化工具可以设置为:

  1. 有限责任公司 (Sàrl)
  2. 公共有限公司(SA)
  3. 合作公司(SCOA)
  4. 资产共有
  5. 普通合伙企业(SNC)
  6. 简化的有限或特殊合伙企业(SCS 或 SCSp)
  7. 注册合伙发行股份 (SCA)

在大多数情况下,证券化法的必要修订适用于以公司形式组织的 SV。 然而,在极少数情况下,SV 受卢森堡公司法控制。

尽管公司代表了卢森堡特殊目的公司 (SV) 的大部分,但某些投资者可能更喜欢由以合伙形式组织的 SV 提供的更灵活的结构。

隔室原理

《证券化法》允许在 SV 内创建有围栏的隔间,这允许明确分离与每个隔间相关的资产和责任。 与某个区间相关联的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利和债权将仅限于该区间的资产,只有在实现这些权利和债权时才能访问这些资产。 证券化工具 (SV) 的章程中没有说明这一点,但投资者在相互互动时必须将每个隔间视为自己的业务。

隔间可以由 SV 的管理机构通过简单的投票来创建,这必须在组织的章程文件中得到批准。 公司可以选择清算 SV 的单个隔间,而不是清算整个 SV。

因此,现在股权融资部门的财务报表和利润分配可以由该部门的股东单独授权。 与之前的系统相比,这次修改可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法律救济是有限的。 没有能力抗议,服从是地方性的。 因此,卢森堡 SV 发行的金融工具在追索权、非申请和从属(包括分批)方面受到合同限制。 这些限制是为了确保投资和防止破产。

清算和分散资产的可用选项仅仅是一种建议,没有人在法律上必须这样做。 当涉及到资金在多个阶段的分散时,他们可以自由地行使他们的自由意志。

评级金融工具:

除了修订《证券化法》外,法律框架现在允许将一套全面的标准应用于证券化工具 (SV) 发行的金融工具的评级,SV 下已发行的工具包括单位、股票以及作为债务工具。

卢森堡对 SV 的监管:

在卢森堡,绝大多数 SV 不受监管。 如果 SV 不向公众提供金融工具并且不持续提供,则卢森堡法律不需要对 SV 进行监管。 定期向公众提供金融服务的公司必须受到卢森堡金融部门监管局 (CSSF) 的监管。

出售证券化工具 (SV) 的证券:

公司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它已准备好向公众出售。 为了确定一个问题是否包含对公众的要约,将在任何中介提供分配或机制时使用透视基础。

根据 1993 年卢森堡银行法的规定,如果金融工具仅向专业客户提供,或者仅通过在卢森堡的私人配售提供,则不被视为 Luxembourg SV 的公开发售。 对于要从公开发行要求中排除的问题,必须满足这些要求中的每一个。 面值 100,000 欧元或以上的金融工具通常不被视为以相同方式向公众发行。

限制:

证券化法现在明确规定,如果金融工具每年定期发行超过 3 次(考虑到所有部分的发行总数),则要约被视为是在“持续”的基础上提出的。

在不受控制的 SV 的情况下,无需向 CSSF 申请。 法规不要求选择受监管的管理员、经理或保管人。 此外,SV 的文件及其董事会成员均不受监管审查或批准。

如果金融工具的发行属于实施欧盟招股说明书指令的卢森堡招股说明书规定的豁免之一,则不受监管的卢森堡 SV 不需要发布任何形式的私募备忘录、招股说明书或要约文件。

证券化工具 (SV) 资产的处置:

如果证券化工具 (SV) 的金融工具通过私募发行,现在可以将由 SV 或第三方积极管理的风险投资组合(例如抵押贷款和债务义务)证券化。 过去采用的被动管理策略的重大转变为在卢森堡形成更多抵押贷款义务 (CLO) 和抵押债务义务 (CDO) 开辟了道路。

在卢森堡处理 SV:

卢森堡的 SV 没有银行许可要求,允许其处理自己的资金、雇用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包括资金的转让人或发起人)和/或指定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在资产管理方面,SV 可以在内部处理它,也可以聘请外部帮助。

保护 SV:

以前,只能出于两个原因之一授予担保权益。 这是为了确保 SV 对此类资产的证券化或有利于其投资者的义务。 任何违反此规定的人,其担保权益将被宣布无效。

《证券化法》使得允许 SV 为与证券化相关的义务提供担保成为可能。 因此,SV 和/或其子公司的直接债务人以外的各方可能能够在证券化投资组合中获得担保权益。 另一方面,证券化法现在允许 SV 为与证券化操作相关的义务提供担保。

服务供应商

很多时候,证券化工具可能会选择卢森堡注册代理,该代理还应提供注册办事处。 他还可以协助财务报告和税务准备。 所有 SV 必须聘请独立审计师,包括那些不受 CSSF 监管的 SV,以审计其年度财务账目。

受监管 SV 的流动资产和证券的保管必须委托给在卢森堡注册或在卢森堡注册的信贷机构。 SV 的股东必须每年至少批准并发布这些账户一次。

报告义务:

根据卢森堡中央银行关于证券化工具统计数据收集的法规 ECB/2013/40 和 2014/236 号通知,卢森堡证券化工具必须分别向欧洲中央银行 (ECB) 报告某些信息。 这些规则分别由欧洲中央银行和卢森堡中央银行制定。

在进行衍生品交易时,SV 还可能受到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监管 (EMIR) (EMIR) 规定的特定报告和其他要求的约束。

在某些情况下,除了履行签订衍生品合同等其他义务外,他们还有义务根据EMIR(欧盟法规第 648/2012 号)提供信息。

新的和现有的证券化基金现在必须在卢森堡贸易和公司登记处登记。 根据 2011 年 6 月 8 日作出的修订,其唯一目的是开展 ECB/2013/40 条例第 1(2) 条所指的一项或多项证券化操作的 AIFMD 实体(证券化特殊目的实体)属于范围之外的一般规则 2011年发布的欧盟指令2011/61/EU

豁免 AIFM 法律:

AIFM(另类投资基金管理)法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 主要贷款人,包括那些以发放新贷款为主要业务的实体
  • SV 发行的结构性产品主要提供对除贷款以外的资产的综合敞口
  • 在信用风险转移只是辅助性的情况下。

另类投资基金(AIF)

然而,即使 SV 满足 AIFM 法关于被归类为证券化特殊目的实体的要求,它们也不符合被归类为另类投资基金 (AIF) 的标准。 如果他们只发行基于债务的金融产品或不按照“明确的投资计划”标准进行管理,情况就是如此。

欧盟资产证券化监管

由于《证券化法》对证券化的定义比《条例》的定义更广泛,卢森堡 SV 将免于监管。

自 2018 年 1 月 17 日欧盟条例 (EU) 第 2017/2402 号生效后,包含证券化的交易均受其约束。 这意味着该条例对“证券化”的定义需要逐个审查,尽管事实上,在实践中,迄今为止许多证券化交易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进行。

证券化工具 (SV) 的税收制度

对于作为公司成立的 SV,卢森堡的企业所得税没有豁免。 提醒一下,SV 在成立时可能会被设置为公司实体或第三方拥有的资产。

净财富税:

SV 有可能必须支付年度最低净财富税 (NWT)。 如果 SV 的资产负债表包含至少 90% 的合格金融资产和银行现金,则其年度最低 NWT 费用为 4,815 欧元。 SV 必须遵守 SV 税制才能适用。 对于不符合上述标准的 SV,NWT 的年价格可能在 535 到 32,100 欧元之间,具体取决于公司总资产的总额。

企业所得税(CIT)

2022 财年全球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CIT) 为 18.19%,包括就业基金 7% 的团结附加费。 因此,这将提供 24.94% 的总体总税率。

如果 SV 的税收结构能够得到有效实施,这种情况是可以避免的。 公司可以扣除向其已发行证券的持有人或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利息、股息或其他付款,即使 SV 受总税率约束,因为此类付款可在确定公司的总应税收入时扣除。

卢森堡广泛的双重征税协定网络为 SV 提供了访问欧盟指令(例如母子公司指令)和欧盟法规的途径。

税收透明的车辆:

税收透明工具是一种基于证券化基金的特殊目的工具。 SV 的投资者最终有责任为产生的收入纳税,而不是证券化工具本身。

卢森堡的所得税立法(LITL)

卢森堡税务机关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发布了 LIR 168bis/1 号通知。 通过该通知,纳税人可以更好地了解 2016 年 7 月 12 日反避税指令 (EU) 2016/1164 实施的新利息扣除限制规定将如何适用。 (ATAD)。

如果纳税人在给定的纳税期内发生“超过借款费用”,则根据卢森堡所得税法 (LITL) 第 168 条之二,只有纳税人 EBITDA 的 30% 或 300 万欧元中较高者可扣除。 对 LITL 第 168 条之二进行了修订,以纳入该法的要求。 该规定的目的是阻止企业通过支付过多的利息来减少其总税收负担,这与 ATAD 的既定目标和对该法初步措辞所表达的意见一致。

ATAD I 和 II:

由于 BEPS 的最新进展,例如反避税指令 (ATAD),该指令于 2020 年 1 月 1 日 (ATAD I) 实施到卢森堡的所得税立法 (LITL),然后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实施 (” ATAD II”)。 ATAD I 侧重于为受控外国公司制定法律、新的利益限制规则、反混合规则、退出税以及一般反避税规则。

多亏了 ATAD II,ATAD I 中的杂交错配标准现在可以更广泛地适用,其中包括对反向杂交过程的新限制。 在国际证券化方面,卢森堡的立法问题和雄心之一是尽可能灵活和适应性地将 SV 和/或其特殊性排除在 ATAD 范围之外,以保持卢森堡在完成证券化交易方面的吸引力完好无损。

多边工具:

在涉及反条约条款时,BEPS 的努力以及通过采用多边工具 (MLI) 来执行这些措施都与此相关。 为了遵守最新的反 BEPS 法规,MLI 为卢森堡等参与国提供了一个易于使用的工具。

福利限制 (LOB) :

应建立利益限制 (LOB) 措施,或至少是主要目的测试,以阻止政府“购买条约”。 由于 LOB 的要求,SV 与集体投资工具一样,不能被剥夺税收协定的好处。 鉴于 LOB 规则肯定无法由 Luxembourg SV 满足(投资者大多不在卢森堡居住)。

出于这个原因,SV 应被视为在该州负有税收责任的缔约国居民,并且是其赚取的收入和收益的受益所有人。 同样应该要求对 SV 的收入和利润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为了有资格享受条约的好处,SV 必须满足某些标准。

主要目的测试(PPT):

从现在开始,卢森堡的大部分税收协定都将纳入主要目的测试 (PPT)。 最新的经合组织指南概述了卢森堡 SV 必须满足的一些要求。 SV 也用作指南中的示例。

PPT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 它可以作为区域分组的通用货币。 它必须通过确保提供多语种且位于该特定区域集团成员管辖范围内的合格劳动力来在投资者中享有很高的声誉。

除了投资者和劳动力之间的信誉和相互信任外,政治稳定在这种情况下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政府不稳定,不同的修订和政策可能会影响 SV。

此外,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严格指导方针和广泛的全球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网络也是实施 PPT 的关键。

转让定价法:

卢森堡政府征收预扣税和资本费用,但设立公司的固定费用为 75 欧元,以及对设立为公司的 SV 的条款进行任何修改。

SV 的管理服务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会因情况而异。 但是,不受监管的 SV 免除监管费用。

除了一般转让定价要求外,LITL 第 56 条和第 56 条之二 LIR 扩大并阐明了适用于卢森堡 SV 的转让定价法。 尽管这在实践中应该只产生有限的影响,但在涉及条约问题时必须考虑到这一点。

由于卢森堡不断发展的转让定价立法,包括《集团融资通函》(阐明了集团内部融资交易的规则),特别是新通函 nr LIR 56/1 和 LIR 56Bis/1,卢森堡税务机关增加了他们专注于关联交易。 这是卢森堡转让定价法规变化的结果。 集团融资通函不适用于 SV 的运营,因为在 SV 通常进行的交易中不存在对资产的积极管理。

底线:

由于卢森堡的税法没有明确的资本弱化或最低资本化标准,在卢森堡注册的公司,如 SV,免于债务股本比。 即使允许资本弱化,情况也是如此。

对于常规的 SOPARFI,卢森堡税务机关制定了行政措施,将 85/15 的债务股本比率视为 SOPARFI 进行投资控股业务的安全港,而 SOPARFI 的唯一抵押品是他们自己的资产。

使用自有资产作为投资担保的卢森堡投资控股公司须遵守此惯例。 剩下的 15% 是 1% 的股票和 14% 的无息股东贷款。 由于卢森堡 SV 和 SOPARFI 之间的这种差异,它们可能能够获得更好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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