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表旨在简要显示卢森堡大公国受监管和轻度监管的投资工具的主要特征。 它具有 UCITS、第二部分基金、SIF 和 SICAR 的品质。 它还列举了关键因素,包括 AIFMD 状态、服务提供商要求、合格投资者、合格资产、监管监督、子基金、税收等等。
受规管 | 轻度监管 | |||
UCITS | 第二部分 UCI | SIF | 西卡 | |
适用法例 | 2010 年 12 月 17 日的法律(第一部分 UCITS 法) | 2010 年 12 月 17 日的法律(第二部分 UCI 法) | 2007 年 2 月 13 日的法律(“SIF 法”) | 2004 年 6 月 15 日的法律 (“SICAR 法”) |
CSSF的授权和监督 | 是的 | 是的 | 是的 | 是的 |
作为 AIF 的资格 | 不 | 永远是 AIF | 是的,除非豁免。
如果 SIF 不打算从多个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目的是为了这些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明确定义的投资进行投资,则可以豁免。 |
是的,除非豁免。
如果 SIF 不打算从多个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目的是为了这些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明确定义的投资进行投资,则可以豁免。 |
宽大制度下的 AIFMD 完整制度豁免(AIFMD 注册制度) | 不适用 | 可能的 |
可能的
|
可能的 |
外部授权的 AIFM 要求 | 不适用 | 在自我管理的 AIF 和高于 AIFMD 阈值的情况下需要。 | 在自我管理的 AIF 和高于 AIFMD 阈值的情况下需要。 | 在自我管理的 AIF 和高于 AIFMD 阈值的情况下需要。 |
合格投资者 | 无限制的 | 无限制的 | 消息灵通的投资者 | 消息灵通的投资者 |
合格资产 | 限于遵守 UCITS 法第 41 条和其他相关欧盟指令和法规的受监管市场上允许和活跃的可转让证券、金融衍生工具、现金和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投资基金。
鉴于现行法律和监管惯例,必须逐案核实资产资格。 |
不受限制。
投资目标和基金策略是获得CSSF的批准。 |
不受限制。 |
仅限于代表风险资本的证券投资。 根据 CSSF 通告 06/241,风险资本投资被定义为对实体的直接或间接资产贡献,因为实体在已知证券交易所上市、发展和上市。
SICAR 结构不允许直接投资于房地产,除非自用或通过其参与。 |
风险分散要求 | 根据 UCITS 法第 42 条及以下,非详尽的风险分散要求如下:
-UCITS 不得将其资产的 10% 或更多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和同一机构发行的可转让证券。 -UCITS 不得将其净资产的 20% 或更多投资于同一机构的存款。 – 与衍生工具相关的全球敞口不应超过 UCITS 投资组合的总净值。 |
IML Circular 91/75(经 CSSF Circular no 05/177 修订)的风险分散要求没有适用于 UCITS 的要求那么严格
-UCI 不得将超过 20% 的净资产投资于任何一家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CSSF 通告第 02/80 号中定义了与采用另类投资策略的基金有关的具体限制。 |
CSSF 通告编号07/309 定义的风险分散要求不如适用于 UCITS 和 UCI 的要求严格。
-SIF 不能将超过 30% 的净资产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发行的同类证券。 |
无风险分散要求。 |
法律形式 | 以下实体必须是开放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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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实体可能是开放式或封闭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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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实体可能是开放式或封闭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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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实体可能是开放式或封闭式的:
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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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形结构 | 是的 | 是的 | 是的 | 是的 |
资本要求 | FCP要求:
– 在 CSSF 授权后 6 个月内需要 1,250,000 欧元。 自我管理的 SICAV/SICAF – 授权之日为 300,000 欧元,CSSF 授权后 6 个月内为 1,250,000 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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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P要求:
– 在 CSSF 授权后 6 个月内需要 1,250,000 欧元。 自我管理的 SICAV/SICAF – 授权之日为 300,000 欧元,CSSF 授权后 6 个月内为 1,250,000 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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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CSSF 授权后的 12 个月内达到 1,250,000 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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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CSSF 授权后的 12 个月内达到 1,000,000 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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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的服务提供商 | FCP的管理公司:
-行政代理人 – 认可的法定审计师 – 托管机构 -注册商和过户代理 |
FCP的管理公司:
-行政代理人 – 认可的法定审计师 – 托管机构 -注册商和过户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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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P的管理公司:-行政代理人
– 认可的法定审计师 – 存款银行或金融部门的专业人士提供存款解决方案,并受某些条件的约束。 -注册商和过户代理 |
FCP的管理公司: -行政代理人 – 认可的法定审计师 – 托管机构 -注册商和过户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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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可能性 | 是的 | 是的 | 是的 | 是的,但很难 实践。 |
欧洲护照 | 是的 |
不可以,除非它属于完整的 AIFMD 制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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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除非它属于完整的 AIFMD 制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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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除非它属于完整的 AIFMD 制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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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 (NAV) 计算和赎回频率 | UCITS 必须在每月至少两次发行、回购和出售单位时公布发行量,包括单位的出售和回购价格。 | UCITS 必须在每月至少两次发行、回购和出售单位时公布发行量,包括单位的出售和回购价格。 | 每年至少公布一次资产净值以供报告之用。 | 不需要。 |
综合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市政营业税) | 无所得税 | 无所得税 | 无所得税 | 一般综合利率:24.94%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率可能适用。 来自可转让证券的收入,例如出售股票和股息实现的资本收益,免税。 为未来投资目的而持有的现金收入仅可免税一年。 |
订阅税 (NAV) | 利率:每年净资产估值师的 0.05%。
减少:在某些情况下,每年减少资产净值的 0.01%。 免税:特殊养老基金和养老金汇集工具,特殊机构货币市场现金基金,以及投资于目前需缴纳认购税的其他基金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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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每年净资产估值师的 0.05%。
减少:在某些情况下,每年减少资产净值的 0.01%。 免税:特殊养老基金和养老金汇集工具,特殊机构货币市场现金基金,以及投资于目前需缴纳认购税的其他基金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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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每年净资产值的 0.01%。
免税:某些养老基金和货币市场,或 SIF 投资于其他已缴纳认购税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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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订阅税 |
财产税 | 没有财产税 | 没有财产税 | 没有财产税 | 没有财产税 |
股息预扣税 | 未评估预扣税 | 未评估预扣税 | 未评估预扣税 | 未评估预扣税 |
双重征税条约网络的好处 | SICAF/SICAV:
– 仅限于某些避免双重征税条约(参见 LG 通知,2017 年 12 月税务总局第 61 号)。 FCP: -不。 税务总局 2017 年 12 月第 6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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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AF/SICAV:
– 仅限于某些避免双重征税条约(参见 LG 通知,2017 年 12 月税务总局第 61 号)。 FCP: -不。 税务总局 2017 年 12 月第 6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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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AF/SICAV:
– 仅限于某些避免双重征税条约(参见 LG 通知,2017 年 12 月税务总局第 61 号)。 FCP: -不。 税务总局 2017 年 12 月第 6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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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特别是在 SICAR 成立为公司实体的情况下(SCS 和 SCSp 法律形式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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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于欧盟母子公司指令 | 不 | 不 | 不 |
从本质上讲,是的,但仅限于目标公司的所在地可能导致指令应用具有挑战性的某些司法管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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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弱化规则(债务权益比率) |
贷款高达净资产的 10%,用于为赎回提供资金或为其业务购买房地产。 请注意,贷款只能是短期的,不能用于投资目的。 借款总额不得超过资产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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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贷款不超过净资产的 25%。 |
无债转股 比率 |
无债转股 比率 |
实际应用 | 高度监管的工具,可以通过欧盟护照出售给所有类型的投资者,包括专业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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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于不符合 UCITS 指令标准的投资活动的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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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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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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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信息无意替代特定的个性化税务或法律建议。 我们建议您与合格的税务或法律顾问讨论您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