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房地产对投资者来说是一种宝贵的价值储存手段。 它是收入和资本增长的重要基础,因为它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升值,证明了长期回报;因此,许多外国投资者通过将卢森堡的房地产作为其投资组合的关键要素来进行扩张。
大公国在全球经济动荡中提供了有利的环境。 房地产行业最近的流动性证明,从长远来看,该国提供了有益的商机。 事实上,由于美国、德国和法国等其他经济强国的大公司进入市场,这一特定领域的增长正在不断改善。 越来越多的私人投资者发现卢森堡当前的房地产市场趋势很有吸引力,新项目的涌入揭示了光明和有利可图的未来。
由于最近房地产投资市场的改善和趋势,卢森堡已调整新战略以满足房地产行业的监管要求,最终目标是实现可持续增长。 卢森堡开发了多种投资工具,以使本地和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组合多样化。 此外,政府不断促进和加强其已经灵活的财政和法律环境,以吸引跨境投资。
卢森堡不同类型的房地产投资工具
房地产基金
- 主要受卢森堡金融业监管委员会(CSSF) 发布的通告和法律监管。
- 主要受2010 年 12 月 17 日《集体投资承诺法》(UCI) 和 2007 年 2 月 13 日《专业投资基金法》 (SIF) 管辖
- 房地产投资基金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1. 可变资本投资公司(SICAV)
2. 固定资本投资公司(SICAF)
3. 共同投资基金(CFP)
4. 有限合伙(SCS)
5. 特殊有限合伙(SCSp)
- 《集体投资经营者法》规定的房地产基金可以出售给任何类型的投资者。
- 集体投资法第一部分项下的基金可以出售给欧盟任何类型的投资者,只要他们遵守某些投资程序和投资。
- 除现行投资限制外, 《集体投资法》第二部分项下的基金必须遵守各成员的当地法规。
- 《专业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只能出售给消息灵通的投资者,例如高净值个人,以从专业投资基金(SIF)结构中受益。
- 鉴于风险分散在适当的水平,作为专业投资基金 (SIF)结构的房地产工具不受一般投资限制。
风险资本投资公司形式的房地产投资 (SICAR)
- 专为投资于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的合格投资者而设计,不受风险分散规则的约束。
- 根据2004 年 6 月 15 日的《风险资本投资公司法》,不被视为基金。
- 可以根据卢森堡法律以各种类型成立,包括:
1. 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SARL)
2. 有限合伙(SCS)
3. 股份有限公司(SCA)
房地产公司或合伙企业
- 受1915 年 8 月 10 日颁布的《商业公司法》管辖。
- 可以建立以下法律形式:
1. 特殊有限合伙(SCSp)
2. 有限合伙(SCS)
3. 股份有限公司(SCA)
- 可以由少数投资者和简单的资本结构建立。
- Soparfi 或卢森堡金融控股公司形式的房地产公司。
- Soparfi形式的房地产公司可以从符合条件的参与的参与豁免制度中受益。
- 房地产公司和合作伙伴享有更大的灵活性、更少的注册要求和运营成本。
房地产投资作为另类投资基金 (AIF)
- 根据 2013 年 7 月 12 日的 AIFM 法律,受欧盟关于卢森堡另类投资基金经理 (AIFM) 的指令 2011/61管辖。
- 根据 UCI、SIF、SICAR 和商业公司法形成的房地产投资。
- 不需要金融部门监管委员会 (CSSF) 的批准。
- 在另类投资基金 (AIF) 内实施基金策略。
- 不需要有常驻经理,因为它可以由在欧盟和 EEU 成员国授权的另类投资基金经理管理。
投资于其他房地产基金的房地产投资
- 也称为间接房地产基金。
- 可以以组合投资的形式投资于上市房地产相关证券。
- 可列入其他房地产投资类型,全部在卢森堡进行。
SICAR 形式的房地产投资
- 根据规则,风险资本投资公司 (SICAR) 没有能力持有房地产。 然而,通过持有或投资于具有风险资本特征的房地产的法人实体进行的间接投资以及对房地产公司的出资可由风险资本投资公司 (SICAR) 持有。
- 间接投资是指投资公司对风险资本 (SICAR) 所做的投资,有助于改变房地产状况,从而导致其价值升值。
- 房地产的价值创造有多种形式,例如通过翻新、合同谈判、租户更新和投资组合重组等方式改善房地产。
- 风险资本投资公司 (SICAR) 形式的房地产可能会带来高于特定市场上正常房地产开发的风险。
- 具有某些政治风险的房地产的地理位置不足以满足投资所需的风险资本特征,特别是当它不存在任何重要的开发要素时。
- 房地产符合风险资本投资公司 (SICAR) 资格的要求受Circular CSSF 06/241的约束,该通函描述了风险资本的基本概念。
在为卢森堡房地产投资选择业务结构时,请考虑适用的税收制度。 共同投资基金 (FCP) 和有限合伙企业 (SCS) 形式的房地产投资本质上是税收透明的。 Soparfis、SICAV 和 SICAF 在税收方面本质上是不透明的。
以集体承诺、特殊投资基金和风险资本投资公司(SICAR)形式的房地产投资可以创建伞形结构,多个子基金具有鲜明的特点。 伞形基金在法律上被归类为单一实体。 另一方面,子基金将对自己的资产和负债负责。
卢森堡的大多数房地产基金受《专业投资基金法》和 SIF 制度的约束。 外国投资者选择受监管的投资基金而不是其他形式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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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信息无意替代特定的个性化税务或法律建议。 我们建议您与合格的税务或法律顾问讨论您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