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在捷克共和国开设公司的企业家可以根据他们的商业计划从各种法人实体中进行选择。 捷克共和国的每种类型的公司都对投资者和公司开展的业务活动制定了规章制度。 捷克共和国的立法允许成立以独资企业为代表的最简单的企业形式,以及为大中型公司提议的高级企业形式。
捷克共和国提供多种法律形式
根据捷克商法典,后续结构被视为法人实体:
- 有限责任公司
- 一般商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制
- 股份公司
- 合作社
- 分支机构
- 欧洲股份公司
- 欧洲经济利益集团
- 欧洲合作社。
所有这些公司在捷克商业登记处注册后立即开始存在。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LLC)是捷克共和国最常用的公司结构。 如果有多个创始人,则捷克有限责任公司 (LLC)由组织章程大纲成立,如果有一个创始人,则由基金会契约成立。 法律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 法律只要求每位股东的最低出资额为 1 捷克克朗。 但是,建议注册资本的起始金额为启动业务提供资金,因此从一开始就避免申请破产测试。 货币或非货币捐助是允许的,即不动产或个人财产。
通常,在申请成立公司之前,必须支付保费和至少 30% 的货币供款。 拖欠的款项必须在最迟五年内经股东协议清偿,实物出资必须在公司成立前全部清偿。
捷克公司由一个或多个个人所有,每个股东持有“所有权权益”,大约占总注册资本的一定百分比。
公司对任何违反其所有资产的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股东对公司义务的责任限于未缴付的股东出资额
因此,捷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全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不对公司债务负责。 合格股东可能通过适用公司集团规则(即在破产情况下)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例如,如果他们通过控制或影响对公司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不利。
一般商业伙伴关系
普通商业合伙是一种商业结构,所有合伙人都以其全部股权承担责任。 管理层必须由至少两个人组成。 普通合伙的优势在于您不需要前期投资。
虽然普通商业合伙企业是一个法人实体,但它的存在取决于其合伙人的存在。
公司账目不需要审计,除非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至少两个:(I) 营业额超过 8000 万捷克克朗,(ii) 资产超过 4000 万捷克克朗,以及 (iii)其员工人数超过50人。
有限责任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是一种较少使用的公司形式。 它必须由至少两名个人成立,其中一名必须向基金会文件规定的注册资本捐款。 有限合伙人对公司的债务负责,直至其未支付的出资额。 但是,如果有限合伙人的名字出现在公司名称中,则有限合伙人对公司债务的责任是无限的。
另一方面,不强制其他合伙人出资注册资本。 尽管如此,他们对公司所有事业的个人责任是无限的。
股份公司
根据章程成立股份公司(JSC)。 最低注册资本为 2,000,000 捷克克朗,没有最低股东出资要求。 公司由一名或多名个人所有。
货币和非货币捐款都得到批准,即不动产或动产。 实物捐助的价值取决于官方估值。 在成立新的 JSC 之前,溢价和至少 30% 的股份面值必须结清。 最迟必须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根据章程支付未偿还的款项。
公司对任何违反其所有资产的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股份公司的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但某些“合格”股东可能会通过适用与公司集团相关的规则(即破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每个 JSC 都必须有一个网站,提供有关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商业识别号和公司注册数据的信息,以及包含该部分的商业登记册,并提交和发布若干文件,例如大会邀请函。
合作社
这种法律结构不适合商业活动。 它是一种传统的法律形式,通常用于拥有私人住宅财产。
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不是捷克共和国的法人实体,而是其外国母公司的商业代表。 它完全依赖于其总公司,但它有独立的管理和自己的账户。 它的设立和进入捷克商业登记处受捷克法律监管。
分公司名称必须与外国公司名称一致,后缀为Organizational Unit。 指定董事很重要,它还必须列出计划的活动。 分支机构不需要支付任何中央资金。
欧洲股份公司
捷克共和国已执行第 2157/2001 号理事会条例 (EC),该条例规定了一种新型法律实体 – 欧洲股份公司,根据第627/2004 科尔。 SE 是一家欧洲公共有限责任公司。 SE可以在欧洲经济区(EEA)的任何成员国注册后成立。 该条例第 10 条要求成员国将 SE 视为根据其注册办事处所在成员国的法律成立的公共有限公司。 根据欧盟的规定,欧洲公司章程的目标是创建一家拥有自己的立法结构的欧洲公司,这将使在不同成员国注册的公司能够统一或组建控股公司或联合子公司,同时远离由于存在十五种不同的法律制度而产生的法律和实际限制。 安排员工参与欧洲公司,并认可他们在公司中的位置和地位。 Societas Europaea 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它降低了行政和法律程序的成本。 一家全球性公司展示其欧洲意图和这种决心的力量也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欧洲经济利益集团
欧洲经济利益集团 (EEIG) 是根据成立合同成立的协会,旨在促进其成员的经济活动。 EEIG 的目标不是盈利。 EEIG 的行为必须与其成员的经济活动相关,该集团只能支持它。 EEIG 不是法人。
EEIG 不能对其成员自身或任何其他企业的活动进行管理控制,不能持有任何成员的股份,不能雇用超过 500 人,也不能用于获得贷款。
EEIG 的成员可以是从事任何工业、商业或农业活动或在社区中提供自由职业或其他服务职责的人。
欧洲合作社
欧洲合作社 (ECS) 可由至少 5 个自然人或法人实体成立,他们必须是至少两个不同欧盟成员国的居民。 建立 ECS 的替代方法是:
- 根据两个不同成员国的法律及其在欧盟内的注册办事处和总部成立的合作社的统一,或
- 通过对根据成员国法律成立的合作社进行改造,该合作社在欧盟内设有注册办事处和总部,前提是至少两年内,其机构受另一成员国法律管辖。
ECS 的注册资本必须至少为 30,000 欧元,注册资本金额加上成员的主要出资额应在商业登记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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